据广州市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广州检察”2023年6月15日发布的文章,近日,广州市检察院、广州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发布安全生产领域刑事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与 2019 年广州地铁11号线地陷事故相关的周某、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该案例介绍,地铁站暗挖土建工程项目安全总监和实际负责人周某、项目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王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2019年12月1日上午9时28分,广州大道北与禺东西路交界处出现地面塌陷,事发路段为地铁十一号线沙河站施工区域。途经该区城的1辆清污车和1辆电动单车掉落其中,共有3人被困。直到2020年1月10日,三名人员遗体才被全部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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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该事故的调查报告对外公布。调查报告称,由于井下带班员按照应急预案有序带领5名作业人员安全撤离,未造成井下人员伤亡。但项目部风险意识不强,未及时对坍塌上方路面进行围蔽,造成行经的3人伤亡,企业前期应急处置不合格。调查组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暗挖法施工遭遇特殊地质环境等因素叠加,引发拱顶透水坍塌。
事故发生后,两名事故责任人被追究刑责。
据调查报告,中铁五局四公司地铁十一号线沙河站项目常务副经理周某,主持日常工作,是项目实际负责人员,未落实增加必要地质探测手段的会议决议,在地质情况不明的条件下,未按照施工设计图要求组织落实全面地质详勘,未督促坚持使用超前地质勘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中铁五局四公司地铁十一号线沙河站项目总工程师王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对暗挖法施工安全风险管控不足,同样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2人建议待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后,由涉事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处理。
据上述“广州检察”发布的文章,周某系某地铁站暗挖土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总监和实际负责人,主持日常工作;王某某为该项目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2019年12月1日9时15分许,该地铁工程项目发生拱顶透水坍塌事故,由于项目部未及时对坍塌路面进行围蔽,造成行经此处的被害人石某、石某伟、罗某某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000多万元。经事故调查认定,周某、王某某对事故发生均负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王某某投案自首。
2020年10月21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以周某、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月21日,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基于两被告人自首、所属单位赔偿、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2021年12月31日,天河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该文章还对该案件的原因进行了剖析:
1、道路施工前没有进行全面地质勘察。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设计图要求组织落实全面地质详勘,未使用超前地质勘探,未充分掌握施工区域及附近地层变化与分布特征、地下地质水文情况等;受地表建筑物、立体交通及周边人流车流极为密集等因素影响,加密勘探受限,勘察精度与地质复杂程度不匹配,暗挖法施工遭遇特殊地质环境等因素叠加,引发拱顶透水坍塌。
2、道路施工中未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渗水、溶洞等风险征兆,未采取针对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围蔽警戒措施;地面值班人员和项目部管理人员接到突水报告后,未能意识到突水掉块可能导致地面塌陷的风险,仅下达指令要求地下作业人员撤离,未及时组织对作业区域上方路面进行紧急围蔽和警示过往人员车辆,没有及时启用备用设备,导致事故发生。
3、道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落实。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未在现场履行责任,项目部未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调整施工方案;缺乏有效的应急联动机制,应急救援预案对风险辨析不到位,对地下突水、塌方等无相应的防范处置措施和地下地上联动机制,施工过程中未能及时深入排查原因并消除事故隐患。
4、监理机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到位。监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项目总监长期空岗没有任命,未按要求配置监理员并开展监理工作,未对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工程进行监理,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会议决议,增加必要的地质探测手段;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未全面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及落实相关措施。